银华万物互联灵活配置混合: 银华万物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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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留言#银华万物互联灵活配置混合: 银华万物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2号)简介
银华万物互联灵活配置混合: 银华万物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2号)
银华万物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万物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5年11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7年5月2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风险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
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
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
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
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是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产品和货币市场基
金。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
々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
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北交所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的特有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市场风险、股价大幅波动风险、流动性风
险、转板风险、退市风险、系统性风险、集中度风险、政策风险和监管规则变化
风险等。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中“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
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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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中“风险揭示”章节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
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
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
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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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
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
关披露。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1月11日,有关财务数据截
止日为2024年03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
为2024年第1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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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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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银华万物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银华万物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万物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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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额发售公告》
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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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
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机构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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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得超过三个月
日
日
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
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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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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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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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 批准设立文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中国证监会
关 号 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兰健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
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民
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8.90%、山
西海鑫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0%及
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
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
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
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
■,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
多资产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及资产配置部、养老金投资管理部、量化投资部、境
外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产品开发与管理部、营销管理与服务部、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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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业务总部、机构业务总部、养老金业务总部、券商与指数业务部、交易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
部、基础设施投资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党委办公室党群工作部、人
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财务行政部、深圳管理部等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
司、青岛分公司、上海分公司三家分公司,以及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
司、深圳银华永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和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全资子公
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
“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资决
策、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基础设施基金投资决策”七个
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
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
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
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
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证机构间报价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
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顾问、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
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
规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常务副总裁。现
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
行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
发展部部长;吉林虱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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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现任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委员,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战略发展委
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吉林省证券业协会
会长、证券经营机构分会会长,吉林省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会会长。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员。曾任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
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党委副书记、总裁;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重庆仲裁委仲裁
员;上交所第四届理事会会员自律管理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现任西南证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业
者之一,从业经验超过20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
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
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
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兼职副会长、香山财富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香山财
富管理研究院院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证券时报》第三届专家委
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
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投委会委员、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
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第十三届全国政协
委员。现任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保障实验室首
席专家,中国社科院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
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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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国务院
“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者。曾任中国会计学会理
事、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现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企业管理协会常
务理事,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
理事,并担任电科芯片、重庆银行、丽江股份三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
(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天达
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业务管理委员会主任,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行业
新联会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
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普华
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曾担任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马东军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曾任天勤会计
师事务所和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同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
日域美国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国际财务总监,深圳发展银行现更名为平
安银行总行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部负责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等职务。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第一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军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营
业部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重庆市国资委副处长、处长兼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西南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现任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纪业务事业部执行总裁兼运营管理部总经理、西
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
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湘财证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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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机构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
总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
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行政
部总监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行政部副总监。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CFA,硕士学位,国家特聘专家。现任银华基金副总经
理、银华国际资本总经理,分管指数基金投资、数量化投资、境外投资及国际业
务。周毅先生毕业于中国北京大学、美国南卡罗莱纳大学、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
学,拥有23年证券从业经验。回国加入银华基金前,先后在美国普华永道金融部,
巴克莱资本,巴克莱亚太集团等金融机构从事数量化投资工作。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
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
々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银华公益基金会理事
长。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
法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金融学
专业学位。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创新
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产品创
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邓列军先生:首席信息官,清华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曾在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先后任职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职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郑蓓雷女士:财务负责人,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贸促会北京分会、搜
狐公司、中国网通公司、西南证券、红塔证券。2011年6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人
力资源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人力资源部总监。
王勇先生:董事会秘书,管理学博士。曾任职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
银华万物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2 号)
公司董事会秘书、投资银行部总监、公司办公室副总监,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监事、深圳银华永泰
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赵楠楠女士,硕士研究生。曾就职于世德贝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大公
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月加入银华基金。现任
固定收益及资产配置部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自2019年07月30日起至2021年11
月23日担任"银华安盈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09月06日起兼
任"银华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09月06日起至2020
年05月30日兼任"银华稳裕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
年01月17日起至2021年11月23日兼任"银华安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20年07月16日起兼任"银华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年12月15日起至2022年01月26日兼任"银华安颐中短债双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09月29日起兼任"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2022年12月14日起兼任"银华万物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具有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师华鹏先生,博士研究生。曾就职于苏格兰皇家银行证券、中国民生银行金融
市场部、北京佑瑞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藏尚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现任固定收益及资产配置部基金经理。
自2023年10月25日起担任"银华万物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通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王鑫钢先生,自2017年05月02日起至2019年08月14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哈默女士,自2017年05月02日起至2019年01月10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蓓琳女士,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23年01月19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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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姜永康、王华、李晓星、吴伟、董岚枫、肖侃宁、杨宇、倪明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姜永康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理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养老金
投资管理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
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业务副总经理,自2017年9月起担任高级董事总经
理。
王华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理、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联席主席、A股基金投资总监、多资产投资
管理部总监、社保和基本养老组合投资经理、投资经理。
李晓星先生:北京理工大学学士、英国帝国理工大学工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
工学硕士。曾就职于ABB中国有限公司。2011年3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
助理行业研究员、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现任公司业
务副总经理、投资管理一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社保基本养老、主
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联席主席。
吴伟先生:金融学硕士。曾先后担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副科长、卢森堡分行
副经理,中国民生银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民生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等职
务。现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
董岚枫先生:清华大学工学学士、硕士、博士。曾就职于中国五矿集团。2010
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助理行业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组长、研究
部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天
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
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在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司总
…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2016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
任FOF投资总监、FOF投资管理部总监,兼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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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
尊颐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禧稳健养老
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玉衡定投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及银华华利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理。
杨宇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CCTV证券资讯频道主持人、制片
人,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高级基金研究员,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研究产品部经理,银华基金电子商务部高级经理,华宝证券首席财富官。现任公司
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主席、资产配置与投顾服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
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
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现任研究部副总监。
(三)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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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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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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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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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9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
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
法利益;
12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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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
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
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
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
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
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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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
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
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
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
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发生重大合规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
证监会报告。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
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
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
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
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
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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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
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指定人员进
行处理。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
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法合规性。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
独立性,定期出具合规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理层的责任;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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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
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
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
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
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
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93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FOF、REITs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
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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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
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江营”的原则。中国银
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
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
管控。
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
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
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
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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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3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https:trade.yhfund.com.cnyhxntrade
请到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
移动端站点
宝”手机 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1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服电话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2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 7 号
法定代表人 蒋尚君
⊥服电话 400-669-6869 网址 www.klb.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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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8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服电话 95319 网址 www.jsbchina.cn
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吕家进
⊥服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服电话 网址
11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号甲
法定代表人 李安有
⊥服电话 95346 网址 www.iztzq.com
1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法定代表人 陈亮
⊥服电话 网址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万物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2 号)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http:www.citics.co
⊥服电话 95548 网址
m
1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张皓
⊥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http:www.xyzq.com.
⊥服电话 95562 网址
cn
1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祝瑞敏
http:www.cindasc.c
⊥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om
1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http:www.swhysc.co
⊥服电话 95523 网址
m
1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注册地址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献军
http:www.swhysc.co
⊥服电话 95523 网址
m
2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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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shzq.com
21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 祁建邦
⊥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2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http:stock.pingan.
⊥服电话 95511-8 网址
com
23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2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服电话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25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http:www.dwzq.com.
⊥服电话 95330 网址
cn
26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段文务
http:www.essence.c
⊥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om.cn
2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 钱俊文
⊥服电话 网址
28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万物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2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张威
⊥服电话 95399 网址 www.xsdzq.cn
2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3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 肖海峰
⊥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sd.citics.com
31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3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服电话 953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3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
http:www.zts.com.c
⊥服电话 95538 网址
n
34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金控中心 21、22、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严亦斌
⊥服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ykzq.com
3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http:www.gjzq.com.
⊥服电话 95310 网址
cn
3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万物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2 号)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www.firstcapital.com
⊥服电话 95358 网址
.cn
37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3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39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http:www.swsc.com.
⊥服电话 95355 网址
cn
4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http:www.cmschina.
⊥服电话 95565 网址
com
4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42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注册地址
L4601-L4608
法定代表人 高涛
https:www.ciccwm.c
⊥服电话 95532 网址
omciccwmweb
4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注册地址
室部位:自编 0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可可
银华万物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2 号)
http:www.gzs.com.c
⊥服电话 95548 网址
n
44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联系人 曾鑫杰
⊥服电话 95357 网址 www.18.cn
45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加海
http:www.cnhbstock
⊥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com
46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联系人 闫丽敏
⊥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47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4 号中期大厦 B 座 4 层
联系人 蔡婧
⊥服电话 95162 网址 www.cifco.net
4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陈亮
http:www.cicc.com.
⊥服电话 010-65051166 网址
cn
49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 层
联系人 董宣
⊥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5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5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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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龚江江
www.zlfund.cn 及
⊥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jjmmw.com
5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1333 号
联系人 宁博宇
⊥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5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联系人 兰敏
⊥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liantai.com
5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联系人 陆倩
⊥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55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6 层 1611
联系人 李艳
⊥服电话 400-012-5899 网址 www.prolinkfund.com
5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2 楼
联系人 李娟
⊥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5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办公地址
联系人 郭希璆
⊥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58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联系人 吴力群
⊥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59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13 号楼 6 层 616 室
联系人 白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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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6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9 层 19C13
联系人 宋子琪
⊥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6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联系人 李晓芳
⊥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6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楼 4 层
联系人 董一锋
⊥服电话 952555 网址 www.5ifund.com
6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联系人 刘洋
⊥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64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联系人 杨雪
⊥服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6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联系人 张燕
⊥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6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联系人 马茜玲
⊥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6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200120
联系人 罗梦
⊥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6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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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联系人 韩爱彬
⊥服电话 95188-8 网址 www.fund123.cn
69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办公地址
A 座 15 层
联系人 李丹
⊥服电话 95118 网址 fund.jd.com
70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联系人 牛亚楠
⊥服电话 400-618-070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7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
办公地址
联系人 邱湘湘
⊥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72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联系人 魏晨
⊥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7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联系人 王步提
https:www.jiyufund
⊥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com.cn
74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联系人 杨文龙
⊥服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75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联系人 张敏
⊥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76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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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联系人 毛善波
⊥服电话 400-711-8718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77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4001 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 313
办公地址
栋 E-403
联系人 华荣杰
⊥服电话 400-680-3928 网址 www.simuwang.com
7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联系人 张佳慧
⊥服电话 400-032-588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7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联系人 王旋
⊥服电话 95177 网址 www.suning.com
80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联系人 马烨莹
⊥服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81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联系人 丁晗
⊥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www.danjuanapp.com
82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联系人 施燕华
⊥服电话 021-20292031 网址 www.gw.com.cn
83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联系人 林天赐
⊥服电话 95055-4 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84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国际 141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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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孙平
⊥服电话 025-66046166 网址 www.huilinbd.com
8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滨
⊥服电话 95519 网址 www.e-chinalife.com
86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层
联系人 胡世铭
www.tenganxinxi.com
⊥服电话 95017转 1 转 8 网址
或 www.txfund.com
87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603 房间
联系人 董亚芳
⊥服电话 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88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4 至 24 层内 10 层 1012
法定代表人 张虎
⊥服电话 400-004-8821 网址 www.taixincf.com
89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联系人 张静怡
⊥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90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502 室
联系人 刘弘义
https:www.zocaifu.
⊥服电话 400-100-2666 网址
com
91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14032
注册地址
室
法定代表人 陈志英
⊥服电话 021-53398816 网址 www.luxxfund.com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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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办公地址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址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址
执行事务合伙
毛鞍宁 联系人 蒋燕华
人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办注册会计
蒋燕华、朱燕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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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11月6日证监许可2015
额及募集期利息折合的基金份额为201,952,273.17,募集户数为275户。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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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7年5月2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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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
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
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
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于2017年6月16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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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投资人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购申请方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
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时除外。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
银华万物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2 号)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
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六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限制
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
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
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某
笔赎回业务时或办理某笔赎回业务后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申购金额的限制。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
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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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50%
申购费率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人收取1.50%的赎回费,
对持有期大于等于7天少于30天的投资人收取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30天少于90天的投资人收取0.50%的赎回费,并
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90天少于180天的投资人收取
于365天的投资人收取0.12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有期大于等于365天少于730天的投资人收取0.062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730天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的长短分为六档,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赎回费率 30 天≤Y<180 天 0.50%
Y≥730 天 0%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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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
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客户投资1,0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00%,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01+1.00%=990,099.01元
申购费用=1,000,000.00-990,099.01=9,900.99元
申购份额=990,099.011.0600=934,055.66份
即:某客户投资1,0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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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60天,其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1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480=1,148,00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0.125%=1435.0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1435.00=1,146,565.00元
即:某持有本基金360天的投资人赎回持有的1,00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6,565.00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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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发生上述第1、2、3、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
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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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如暂停本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
的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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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
则及相关业务公告。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不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
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基金转换中转出
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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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
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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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权益为现
金红利部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一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
后,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安排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无须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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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万物互联时代兴起的新兴产业以及受益于移动互联网、物联网
和大数据等技术应用的传统产业的优质上市公司,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
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
指期货、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
存款和协议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基金资产投资于
本基金界定的万物互联主题相关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本基金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万物互联是指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和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建立基于网络连接,
实现物与物、人与物、人与人之间信息交换、数据分析、智能控制和人工智能的生
态系统;把人、物、企业、社会四个维度互相连接,实现四者之间的有机融合发
展。提供万物互联相关技术服务的新型创新企业和利用万物互联思维进行升级改造
的传统企业都将作为本基金万物互联主题下优选的投资标的。
本基金投资的核心是分享万物互联带给各类企业的成长,精选“万物互联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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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相关的优质企业。具体投资标的将选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三大新
技术应用所带来的万物互联时代具有投资机会的相关企业,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几
类:
1拥有用户和数据资产的平台型企业,包括消费互联网领域拥有大量终端
消费用户以及多年用户行为数据积累的企业、传统产业领域拥有大量企业用户以及
在生产与供应链等环节有数据积累的企业,如掌握用户金融大数据的金融企业、掌
握用户网上消费大数据的网上零售企业、掌握居民医疗大数据的医院社保等机构、
掌握终端用户水电煤气等大数据的公用事业类企业等;根据申银万国行业体系分类
主要涉及:银行与非银金融一级行业,商业贸易一级行业下的商业物业经营、一般
零售和专业零售行业,医药生物一级行业下的医药商业、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行
业,公用事业一级行业下的电力、水务、燃气行业。
2为万物互联应用提供技术、产品和平台应用支持的企业,包括数据采
集、数据传输、数据分析、数据展示应用等相关的软硬件、系统平台和服务提供
商,如电子元器件、通讯设备、通讯运营、软件、传媒、传感、自动控制等相关企
业;根据申银万国行业体系分类主要涉及:电子、计算机、传媒、通信以及电气设
备等一级行业。
3通过三大新技术应用实现效率提升甚至商业模式升级的传统产业,如通
过物联网和大数据应用实现工业4.0和智能柔性制造的制造企业,通过移动互联网
和大数据应用实现精准把握产品消费趋势以及对终端消费用户精准推送广告的消费
品牌企业,通过万物互联技术实现高效绿色物流的物流企业等;根据申银万国行业
体系分类主要涉及:电子、计算机、传媒、通信一级行业,机械设备一级行业,轻
工制造一级行业,汽车一级行业下的汽车零部件和汽车服务行业,交通运输一级行
业下的物流行业。
随着技术的发展以及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受益于万物互联发展而产生的新业
态和新商业模式的企业也会不断产生,本基金将根据届时的情况适时调整万物互联
主题的界定。如果未来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对其行业分类标准进行调整,则本基金
管理人将进行相应的行业分类调整。如果未来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不再存续或不再
发布申银万国行业指数分类标准、亦或市场上出现了更加合理、科学的行业分类标
准且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的,本基金将视情况并经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
其采用的行业分类标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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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货币财政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行业发展前景
的综合分析,形成对各类别资产未来表现的预判,以确定在不同阶段基金资产在股
票、债券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配置比例,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提高
投资组合的收益。
1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将主要围绕提供万物互联应用核心技术及平台服务的
相关产业和受益万物互联思维改造的传统行业两条主线。通过对海外相关产业的发
展路径、我国产业政策导向和各产业与三大新技术结合态势的全面分析,设定行业
配置比例并定期调整。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定性研究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分享万物互联带给各类企业
的成长,精选“万物互联改变未来”相关的优质成长股。
A.本基金将采用以下标准筛选拥有用户和数据资产的个股、提供万物互联技术
与平台服务的个股和受益于万物互联改造的传统产业个股,针对不同的产业特点确
定合适的投资期。
B.拥有用户和数据资产的个股:拥有大量的优质用户,具有海量、高鲜度的数
≥资产,用户有很高的活跃度,数据有很强的变现价值,数据具有较强独有性,竞
争对手短期内无法复制,公司对于用户量和数据源的进一步扩展与数据变现有清晰
的战略和较强执行力;
C.提供万物互联技术和平台服务的个股:公司有很强的技术积累,有丰富的产
品储备,有能力匹配高速扩张的三大新技术应用市场,公司管理层对万物互联技术
应用具有很强的前瞻性,有很强的运营能力去满足对客户服务的需求;
D.受益于万物互联改造的传统产业个股:虽然身处传统产业,但公司管理层思
路灵活,能抓住万物互联产业崛起的机会,积极应用万物互联技术去改造传统的供
应链管理、渠道销售、广告营销等模式,通过兼并重组、股权激励等方式加快公司
转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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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性研究的基础上,本基金还会综合以下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的分析,精选
成长速度快、成长预期好,估值合理的投资标的。
A.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速、营业利润增速、净利润增速等;
B.盈利指标:毛利率、净利润率、资产回报率等;
C.估值指标:市盈率、实销量、市净率等;
D.潜力指标:数据价值、用户数、流量、产业空间、市值等。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同时根据需
要进行积极操作,以提高基金收益。本基金债券投资管理将主要采取以下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
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值,
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动态
的分配和调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具体包括市场配置
和品种选择两个层面。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组
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本基金将在确定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
上,根据利率期限结构的特点,以及收益率曲线斜率和曲度的预期变化,一般情况
下,在债券收益率曲线变陡时,采取子弹型策略组合表现较好,在债券收益率曲线
变平时,采取哑铃型策略组合表现较好。
4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通过对个券基本面和估值的研究,选择经
信用风险或预期信用风险调整后收益率较高的个券,收益率相同情况下流动性较高
的个券或者具有税收优势的个券。
在个券基本面分析方面,本基金重点关注:信用评级良好的个券,预期信用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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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上升的个券。在个券估值方面,本投资组合将重点关注估值合理的个券,信用利
差充分反映债券发行主体的风险溢价要求的个券,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与市场收
益率曲线比较具有相对优势的个券。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的投资中主要遵循避险和有效管理两项策略和原则:
1避险。主要用于市场风险大幅增加后的避险操作,减小基金投资组合因
市场下跌而遭受的市场风险。
2有效管理。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通过股指期货
对投资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定价的多种因素,如:市场利率、发行条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违约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
等,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
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基金资产投资于本基金界
定的万物互联主题范围内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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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当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则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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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的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股票总市值的20%;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3、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第1-20项进行变更的,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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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互联网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中证互联网指数指数代码:H30535是中证互联网指数在中证全指样本空间
内,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流动性排名后20%的股票;将
与互联网主题相关的公司作为待选样本,包括互联网技术与软件提供商,互联网平
台运营商、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商,以及其他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公司,并按照过
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不超过150只股票构成中证互联网指数样本
股,以中证互联网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构成,能够合理地反映本基金投
资股票的绩效。
中证全债指数为综合反映沪深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价格变动趋势,为
债券投资人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资
产配置结构。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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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持有人的利益;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
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03月31日,本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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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股票 3,818,158.10 6.98
其中:债券 38,147,839.08 69.71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127,853.00 2.07
C 制造业 2,144,689.10 3.9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D - -
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26,502.00 0.6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I - -
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137,770.00 0.25
K 房地产业 81,344.00 0.1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N - -
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O - -
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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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818,158.10 6.99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股票代 数量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股票名称 公允价值元
码 股 %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
- -
债
可转债可交换
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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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 数量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码 张 %
二级 01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持仓量买 合约市值 公允价值变动
代码 名称 风险说明
卖 (元) 元
- - - - - -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13,236.54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6,04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的投资中主要遵循避险和有效管理两项策略和原则:1避
险。主要用于市场风险大幅增加后的避险操作,减小基金投资组合因市场下跌而遭
受的市场风险。2有效管理。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通过
股指期货对投资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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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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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准差④
日(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14.50% 0.90% 6.28% 0.48% 8.22% 0.42%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201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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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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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
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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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值。
应付利息。
息。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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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五)估值程序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拟
公告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其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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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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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业时;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在上述第3项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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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比例等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
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施日
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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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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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仲裁费等法律费用;
费、手续费、经纪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证券期货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
似性质的费用等;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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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
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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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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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以书面方式确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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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
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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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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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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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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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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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
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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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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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为基
础,按照当日份额,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
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
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
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
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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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基金管理费。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
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
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
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
的承诺。
3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
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
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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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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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的影响
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波
动。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
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
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和股权相关的投资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
化,从而产生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不仅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还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
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当利率下降时,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在此情形
下,基金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固定收益证券上,从而影响
投资组合的整体回报率。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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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
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的风
险。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
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基金运作风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收益水
平。此外,基金管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金回报带来负面
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
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投资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基金资产投资
于本基金界定的万物互联主题相关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因此本
基金需承担股票市场的下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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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面临本基金特有的风险还表现为本基金重点投资于万物互联主题相关股
票的风险:该主题相关股票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和公司自身经营
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
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四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
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组合现货的β可能不足或者过高,组合风险敞口过大,股指期货空头头寸不能
完全对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产品的期货头寸,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可能遭遇保
证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如果合约的基差朝
不利的方向变化或流动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
五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
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
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
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
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万以
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上具
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成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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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
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
成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
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
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六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
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七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
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
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
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
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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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
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
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八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风险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北交所上市企业主要为创新成长型企业,普遍具有规模小、对技术依赖性强、
技术迭代快、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或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业务收入、现金流及
盈利水平等具有较大不确定性。该类企业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能力较弱,存在较
大经营风险,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2股价大幅波动风险
相较于沪深证券交易所,北交所竞价交易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股票上
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可能大
于A股其他板块,由此可能导致基金净值较大幅度的波动。
3流动性风险
北交所股票投资门槛较高,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投资
者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将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若机构投资者在特定阶段对个股形
成一致预期,由此可能导致基金面临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转板风险
北交所上市公司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基本上市条件并符合交易
所规定的具体上市条件的,可申请转板上市。无论北交所上市公司是否转板成功,
※可能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5退市风险
北交所上市公司后续经营期间如果触及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交易所等规定
的退市情形,可能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6系统性风险
因北交所上市公司大部分为新兴产业公司,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业绩波动
等特征较为相似,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同时,北交所上市公司平移自新三板精选层,从历史来看整体估值受政策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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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影响较大,所以北交所个股估值相关性较高,政策空窗期或市场表现不佳时,系
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7集中度风险
北交所为新设交易所,初期可投资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
股,市成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
8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北交所上市公
司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专精特新产业及北交所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
响。
9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北交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
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可能对基
金投资运作产生影响,或导致基金投资运作相应调整变化。
九其他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能导致基金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
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
损;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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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则以变化
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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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管理人应眷办理基金财产的清算事宜,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基金财
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在特殊情况下,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本基金仍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回购、未上市新股等,基金管理人可在该等
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之日。
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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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理基金财产;
其他费用;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其他法律行为;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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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后,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金财产;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义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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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基金收益;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料15年以上;
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和分配;
知基金托管人;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律行为;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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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财产;
其他费用;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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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购、赎回价格;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项;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配;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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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事项行使表决权;
起诉讼或仲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责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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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
准。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标准的除外;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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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增
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交易、申购和赎回;
他情形。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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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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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唱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唱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唱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唱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13含13。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包括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相关提示性公告;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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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
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唱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
序进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集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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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
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
核。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在现唱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
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奄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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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1现唱会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奄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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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奄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布计票结果。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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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唱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唱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奄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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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则
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
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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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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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
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
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
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
指期货、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
存款和协议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基金资产投资于
本基金界定的万物互联主题相关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本基金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的万物互联主题范围内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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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值的0.5%;
资产净值的10%;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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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产净值的10%;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票总市值的20%;
算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除上述第2、13、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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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第1-21项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
定的,应当及时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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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
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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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
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
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
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上述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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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
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
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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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
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
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
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
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
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
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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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
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
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
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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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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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电子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公司官
网、客服热线、官方微信公众号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季
度和年度提供,包括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
选择。电子对账单会在当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发送。微信未绑定账户、取消关
注、电子邮件地址不详的除外。
2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
误、微信未绑定账户、取消关注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
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
⊥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3如需纸质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获取。
二咨询、查询服务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知晓
基金账号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充分保
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6-18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
服务等信息,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
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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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
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
或相关公告。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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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7月8日披露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
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自2023年7月10日起本基金托管费率调低
至0.2%,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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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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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件;
书;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